公司成立专题系列(2)


--美通律师事务所唐书元律师提供

公司成立专题系列(1)一文中详细介绍了我们帮助客户选择的最常见的公司类型。 此文将重点介绍公司形式与缴税责任之间的关系。

1。 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责任。
根据加州的相关法律,如果缴纳美国联邦税时,有限责任公司被当成合伙关系来缴税从而享有税收方面的益处,该有限责任公司也将被当成合伙关系缴纳加州州税。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成股份有限公司来缴纳美国联邦税,此公司也将被当成股份有限公司来缴纳加州州税。
2。 股份有限公司 (“C”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即 “C” 型股份有限公司在理论上面临双重税收的问题—及公司必须对其营利所得交税,公司股东必须对其股份所分的红利缴税,而且公司所缴税的税率高于股东个人所缴税的税率。具体来说,公司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股东分红之前就定了下来。 因此,股东的红利将被征收两次税—-分发之前由公司缴税,分发之后由股东以个人所得税的名义缴税。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累公司股东红利从而推迟双重税收的时间。事实上,刚刚起步或较小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没有分发红利,所以不会面临这一问题。
同时,加州要求“C” 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至少最低限额的州税。
3。 “S”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责任。
“S” 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合伙关系缴税。 公司本身一般情况下不用缴纳美国联邦税,股东个人将根据其在“S” 型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收入和支出份额缴纳联邦税。但是,公司仍需要填写并提交相关的税表给联邦税务机构。
从州税的角度来说,除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之外,加州要求公司本身缴税。公司一般缴纳最低限额的州税或者百分之一点五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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