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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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合夥關係存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從事以商業贏利爲目的共同擁有。每個合夥人擁有無限制的個人責任,爲所有夥伴的債務和隱含的權力,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夥伴關係。

雖然法律規定,沒有正式的夥伴關係協定,這是非常可取的,以通過一項書面協定,並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合作( LLP )的,或其他安排。除非有一種相反的協定,合作夥伴共用利潤,同樣地,每股虧損在同一一部分作爲利潤,並承擔個人責任合夥的債務。

有限責任合作( LLP )的是一種夥伴關係,往往用在實踐中的公共會計,法律慣例,實用建築,或與服務有關的會計或法律。有限責任合夥是受法律規定必須維持一定程度的商業保險,並可能提供有限責任爲一些合作夥伴。

在每個LLP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充當控制的合夥人。賠償責任的非控制性的夥伴,稱爲有限合作,是通常只限於金額控制或參與,他們都在從事的事情一般合夥人的有限責任合夥擁有無限個人責任合夥人的債務和義務。

我們美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能明白有限責任的夥伴關係的利害,並能結合你的實際情況提供對於夥伴關係形成的意見。雖然我們的夥伴關係,形成律師服務需求的商業客戶在全國範圍內,但我們大部分的客戶把商業活動聚焦于都柏林灣區,在都柏林灣區,包括都柏林,聖荷西,Oakland, North Bay, East Bay, South Bay, Dublin County, Alameda County, Marin County, Sonoma County, Napa County, Solano County, Contra Costa County, San Mateo County, and Santa Clara County,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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